关于“江门市金盾金融护卫有限公司食材采购与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的答疑回复
各投标供应商:
现对“江门市金盾金融护卫有限公司食材采购与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回复如下:
疑问1、招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第5点“食品追溯管理”中近三年为2022-2024年不合理,建议修改为2023-2025年,另外目前广东省的企业用的都是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http://qsst.gdagri.gov.cn/nytsy/company/login.jsp,且广东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已经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直接对接,因此建议“食品追溯管理”这项评审如果提供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截图也可以得分。
回复:采购文件第76页中食品追溯管理评分内容及标准修改为“根据投标人的食品安全追溯情况进行评分:提供近3年(2023年-2025年),每年不少于5个不同品类的食材追溯记录。每提供1年得1分,2年得2分,连续提供3年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注:提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截图。
疑问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第8点企业认证中第四项投标供应商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的标准OHSAS18001经查询是国外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我国目前使用的是GB/T45001-2020/ISO45001:2018的标准,建议修改。
回复:采购文件第76页企业认证中“4.投标供应商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的,得0.25分。”修改为:“4.投标供应商具有GB/T45001-2020或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的,得0.25分。”
疑问3、招标文件“企业认证”部分第7项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餐饮配送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五星级)(有效期内)的,得0.25分。”
事实与依据:(1)根据国家认监委及行业通行认证规则,“餐饮配送服务能力认证”通常适用于具有餐饮制作、配餐服务等环节的企业,认证范围与食品配送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存在本质区别。(2)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定是食材配送,不涉及餐饮及配餐,客观上排除了适合本项目具备配送能力的食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可能,涉嫌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
回复:餐饮配送服务能力是针对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中央厨房及集体配送场景,作为服务能力评价的基本要素。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适配,属于正常择优评分内容。
疑问4、招标文件“自有检测能力”中第1点和第2点需要提供的设备一样,区别一个是自有,一个是租赁,那么总分值是不是有歧义?
回复:最高分值一致,体现“能力导向”而非“资产导向”。采购的核心目标是选择具备稳定、可靠食材检测能力的供应商。无论是通过自有设备还是合法租赁设备,只要供应商能够实质性满足检测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均应获得同等的最高得分机会。因此,将两项最高分设为一致,是基于采购需求本质关注“检测能力”而非“设备产权”的合理设定,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未对任何潜在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5、采购文件江门市金盾金融护卫有限公司食材采购与配送服务需求报价表中
第10页第34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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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蔬菜类 |
韭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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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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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页第247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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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冻品 |
冻鸭翅根 |
20斤/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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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文件不准启封时间统一修改为:2026年 4月 24日15时00分。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原采购文件中与答疑回复不一致之处以答疑回复内容为准。
招标人:江门市金盾金融护卫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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