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管理新规对政采实操的几点影响
刘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3月起正式施行。其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文件的编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等,值得关注和探讨。
第一,对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将《暂行办法》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比,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对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则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在笔者看来,本条的重点在于对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要求。代理机构应根据其要求,增加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
第二,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包含代理费。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中首次规定供应商报价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本款编制采购文件,在对供应商的报价要求中,明确要求报价包含代理费。否则,代理费将无法支付。
第三,要求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的内容中,均未提及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也未要求公告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等相关内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这对采购文件的编制及中标、成交公告内容提出了新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代理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第四,对采购档案管理提出新要求,明确开标及评审现场的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关于采购档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暂行办法》则增加了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要求。其第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六条明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存档、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五,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的方法及内容,代理机构可查看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对其履职情况的评价并作出说明。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本条的内容值得代理机构高度重视。代理机构及时查看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对自己履职情况的评价并作出说明,有助于维护其良好形象;及时说明相关情况,也有助于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代理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