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1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含政府购买服务)和工程都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采购计划,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大部分。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江门市区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江门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货物类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按我市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未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品目可以自主采购,无论是否实行协议供货,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工程类中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服务类除外)。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接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
五、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次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关于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和限额标准标准。
凡纳入《江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版)》(江财社〔2016〕70号)的服务类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采购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可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江门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采用网上选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纳入上述两项目录的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在江门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采用网上选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和项目分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r\n
八、建设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涉及采购节能环保和中小微企业产品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江门市财政局 \r\n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江财采购〔2013〕3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财采购〔2015〕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在产品质价比或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目录和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产品。
十一、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衔接,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十二、对应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微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且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人责任的,财政及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采购代理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改、补充的,由江门市财政局报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省财政部门确定后另行公布。
十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江门政府采购网公开披露。
十五、《关于印发〈江门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15〕8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十六、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