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问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的相关问题回复

发布时间:2020-12-23 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施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94号令对质疑和投诉的规定对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有较大的变化,财政部国库司针对业内提出的相关问题在官网作了详细的答复,现整理并分期发布给大家参考。

  1、问:招标文件公告5个工作日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供应才下载招标文件,质疑期是从第六个工作日起计算还是从供应商下载之日起计算?(获取时间大于发布届满之日为6个工作日)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如果采购公告规定供应商须通过购买形式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当自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算;如果采购公告规定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则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留言编号:9700-360247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10-13 回复时间:2020-10-26)

  2、问:我们有个服务类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授权,在评标报告中确定了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已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排名第2的供应商对中标人提出质疑,经查属实,采购人依法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后,是否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留言编号:7802-360166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10-12 回复时间:2020-10-26)

  3、问:我司在一起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获得了招标文件,随后就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提出质疑,随后提出投诉。但当地财政部门以经查询我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的某类证书为由,认为我司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投诉资格。请问:对潜在供应商应如何理解?是否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某类资格条件即不可对招标文件提出投诉?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对财政部门处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留言编号:9287-357637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08-27 回复时间:2020-09-03)

  4、问:尊敬的国库司工作人员您们好,现有一个业务问题请教:A政府采购项目由某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B公司没有报名参加也没有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而是从其他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处获得A项目招标文件,后B公司就A项目招标文件问题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请问B公司属于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的可以提质疑的供应商吗?恳请贵司工作人员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谢谢。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如招标文件约定具体的获取方式,潜在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留言编号:2131-358578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09-09 回复时间:2020-09-21)

  5、问:质疑供应商要求查看成交供应商相关证书原件,是否可以以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满足作为答复。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留言编号:0430-359702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09-28 回复时间:2020-10-14)

  6、问:采购过程中的澄清、修改、通知、答复等文件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是否属于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盖章的质疑答复函扫描件给质疑供应商是否违反财政部令第94号文的规定?

  答: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通知送达相关当事人,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留言编号:3069-305211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18-10-22 回复时间:2018-10-29)

  7、问:国库司领导你好:我请教两个问题,1、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质疑,但其质疑函未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进行签字盖章和提交证明材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后告知其应该按第十二条补全相关资料。质疑人未能或不愿补全的,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质疑答复时仅指出质疑让未按规定提起质疑而对其采购项目质疑事项不予答复?2、如果不可以,那么对于无法正确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人,招标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置?

  答:若质疑函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应当要求供应商补正材料,否则不属于合格的质疑函。但投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有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宜以证明材料不齐全为由拒收质疑函或拒绝答复。

  (留言编号:4791-3603833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10-14 回复时间:2020-10-26)

  8、问:94号令第二项规定:质疑成立影响采购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现实操作中,质疑中标人某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委核实发现确实该扣而未扣相应分数,若扣除相应技术分数后则改变了结果。请问:1、评委会是否有权在质疑处理环节扣除质疑条款相应的分数?2、评委会若扣除相应分数后,是否需要修订评审报告或个人评审记录表?3、若前述2种情况均为肯定,是否涉及违反政府采购“禁止重新评审”条款规定。4、若评委会可以扣除相应分数,且不违反重新评审规定。本项目共有3名投标人,是否应当直接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若质疑事项成立,按纠正后的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留言编号:0652-359801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发布时间:2020-09-29 回复时间:2020-10-14)

  来源:财政部官网——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