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各地此前已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督裁决处 杨敏 联系电话:010-68552173 附件共2个: 附一、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1.《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2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4.《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5.《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6.《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9.《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31.《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3.《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5.《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38.《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39.《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0.《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1.《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2.《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3.《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4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5.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附二:《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全文
日前,财政部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6月起开展的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依据。(点开查看《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其中,对参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及培训情况”做出了重点要求,总分值设为5分。
综合型: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30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5人-10人,得2分;11人-15人,得3分;16人及以上,得4分。(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成长型: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5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2人,得2分;3人-5人,得3分;6人及以上,得4分。(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通知要求: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