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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江财采购[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05-17 10:30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强化采购

主体责任的通知

 

 江财采购20186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明晰权责归属,强化责任担当,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依法采购和责任担当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落实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变化,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采购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三、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报备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本着高效、节约,按照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国家经济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每年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预算年度工作实际和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要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正确选择采购方式,通过财政业务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平台或《江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在落实好采购资金指标后可办理采购计划,正确选择采购资金来源和相应的法定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采购。  

四、规范编制采购需求,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采购时需进行专家论证;如购买进口产品,应按相关规定在实施采购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五、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责任义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特别要明确招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负责),因资格性审查错误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转移。  

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招标活动中,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评审专家外,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七、严格遵守相关法定时限要求。对信息公开、采购公告、结果确认、合同签订、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理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八、依法做好合同签订,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修订合同,确因项目需要修订或补充合同的,需由采购人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如涉及公众的重大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和备案工作。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将本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信息按统一格式录入并公示。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请采购人认真核对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或发生变更的要附上书面说明,并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和代理机构公章),确认无误后,将采购合同纸质副本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送采购代理机构复核后,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增加采购的补充合同备案需将补充合同纸质副本《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项目名称”后面注明是“补充合同”,“合同签订情况”需简述补充合同的内容)以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已核准增加采购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采购执行完成后,申请集中支付前,根据已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支付条款明细规定在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十、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请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工作,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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