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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0 09:5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有关规定,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 号),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 0.5 小时(含 0.5 小时)的不计算,0.5 小时以上至 1 小时按增加 1 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含 1 小时),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 1 小时至 2 小时以内(含 2 小时)的,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含 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4.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