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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6 10: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交易场地的服务功能,提高交易场地使用效率,保障各项交易项目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场地由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洽谈和见证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公共服务、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三条任何个人、机构或组织需严格遵守本管理方法,不得在交易场地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四条交易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场地的使用和秩序维持;技术服务部负责中心场地信息设备的管理维护;档案室、设备室由各所属部门管理。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场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和配合中心的统一管理。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除投标人(供应商)外所有进出场地的人员均须佩戴由中心统一制作的专用证件和服装,并到指定的场所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六条交易场地使用时,各有关人员应节约资源、减少能耗,爱护现场设备和设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离开场所时,应将物品摆放整齐,关闭门窗和各类设施电源、开关,确保用电、消防安全。

第七条进入交易场地的各方人员应注意文明有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场;

(二)吸烟或随地吐痰;

(三)大声喧哗、干扰滋事;

(四)损坏公物,擅自开、关或不当操作设备;

(五)在场地非用餐区内用餐;

(六)其他破坏交易场所秩序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场地预约

第八条交易场地使用前需通过场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登记,按照获得确认的时间先后有序使用。申请预约交易场地时,申请人一般在使用日期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预约申请。

第九条交易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交易场地预约信息进行审核、调整及确认;技术服务部负责场地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运作正常。

第十条预约交易场地时,申请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参加人数、使用时长等因素,如实、合理地提出预约申请。因填报虚假或错误信息而导致交易场地使用出现问题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已成功预约的交易场地,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使用或需临时取消交易场地预约的,由原预约单位提出申请,经交易场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撤销使用手续。交易场地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妥善处理已预约交易场地的变更或取消,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交易场地使用信息在中心大堂电子显示屏和相关功能室显示屏发布。

第十三单位需要借用中心场地提前出具公函、由相关部门进行接洽,经中心同意并签订《借用场地承诺书》后方可在指定场地使用。


第四章开标区的使用

第十四条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投标人或供应商除外)应办好领证手续后,按中心发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派员参加开标活动。开标活动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要求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离开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十六条参加开标活动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保持会场安静;投标人(供应商)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有质疑、投诉或举报,按照项目交易规定向有关单位书面提出,不得借机扰乱开标会场秩序。

第十七条开标室设有计时钟,时间与国家授时中心颁布的标准北京时间同步。


第五章评标区的使用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评标区域实行门禁管理,相关人员进入评标区统一通过指定的通道进出,其他通道将不予开放。

第十九条评标当事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通讯工具统一储存在评标区外的指定储物柜内。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人员可进入已预订好的评标室做评标前工作,等候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到来。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签到处集中。签到评标集中时间到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行打印《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建设工程项目由中心工作人员打印《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并核对评标评审成员身份后,带领评标评审成员进入评标室开始评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期间,提供卫生、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经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做好登记后,可进入评标区,但不得进入正在评标的评标室;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正在评标的评标室的,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在评标评审委员会暂停评标工作、妥善处理保管好评标资料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相互串岗和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因特殊情况需和外界联系的评标评审成员,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可以使用评标室内中心提供的专用录音电话;评标期间评标评审成员确需要到储存柜取个人物品的,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做好登记,事项办结后及时返回评标室。场地管理工作人员需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评标期间,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因评标需要,评标资料需要封存的,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员和场地管理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封存室做好资料封存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标期间需要用餐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订餐,外送的食物按指定的区域存放,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带入评标区。监督员与评标评审成员一同在评标区内专门用餐室就餐,不得在评标室内用餐,用餐后,厨余、垃圾应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

第二十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保持评标室卫生,爱护评标室各种设备、设施,按照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设备,不得擅自开启、停用、关停评标室内的设备、设施。损坏设备、物品的应照价赔偿。


第六章其他功能室(场所)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中心场地除开标区、评标区外的其他功能室或场所(样品室、电子评标见证工作室、澄清室等),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投标项目需提供样品的,代理机构应指引投标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摆放好样品,并填写《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物品登记放行表》(附件,下称《登记放行表》)交交易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投标人(供应商)需领回样品的,由交易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代理机构原填写的《登记放行表》清对样品,办理放行。

第二十九条在交易项目相关工作完成后,投标人(供应商)须在24小时内将样品搬离,逾期不搬,中心有权不作通知处理现场样品。样品摆放期间,如有损坏或灭失,中心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电子评标见证工作室的使用,相关人员在进入评标工作室前需统一寄存通讯设备于指定位置,并按照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预先安排的卡座入座。

第三十一条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与交易场地管理部门衔接后,方可使用询标澄清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物品登记放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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